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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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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招生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计划性、纪律性极强的工作,为了进一步加强招生工作,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招生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指导思想:围绕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和目标,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执行招生政策,建立招生工作管理制度,规范招生工作行为,坚持择优录取,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和招生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条招生工作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阳光工程”政策,努力为考生及家长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真正做到让考生满意、家长满意、社会满意。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学校成立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接受招生委员会管理和监督。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领导任组长,招生办公室、监察处、后勤管理处、网络管理中心、各院(系)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招生办公室,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其主要职责:

(一)监察处 :负责对录取工作中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纪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舞弊事件,做好信访工作。

(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保障录取期间的网络畅通与维护,为录取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三)后勤管理处:保障招生录取期间的安全正常用电。

(四)各院(系):做好录取期间考生及家长的咨询工作。

第五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招生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生日常工作,制定年度招生工作安排意见。

(二)贯彻执行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制定招生章程。

(三)科学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备案的招生章程。

(五)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六)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做好招生“阳光工程”工作。

(七)做好招生录取期间信访接待、信访处置工作,协调做好纠错处置、违规处理等工作。

(八)打印相关数据,发放录取通知书。

(九)做好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招生信息,回复网上考生咨询。

(十)做好招生录取情况总结分析。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招生计划由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坚持“规模、质量、结构、效益”协调发展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招生办公室在网上预报并提交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发规处审核通过后下达当年的招生计划。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分省招生计划,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和备案。

第八条招生办公室按当年各省招生计划,根据河南省文件精神、学校规划、办学定位、社会需求和就业等情况,结合各院(系)及相关职能处室提出的建议和上年的招生工作总结分析,科学合理做好分专业招生计划,报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批准后,由招生办公室负责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和标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精神,预留不超过学校本科计划总数2%的计划,用于解决平行志愿投档后出现的生源超过计划数问题。预留计划只能在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章 宣传与咨询

第十条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的招生宣传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招生宣传材料,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负责印制招生简章及各类招生宣传材料。各院(系)可根据需要对本院(系)的招生专业进行宣传,但所有宣传内容和材料要确保真实,并与学校招生办公室的宣传材料内容相一致。

第十一条招生宣传形式。为了提高宣传质量、增强宣传效果、扩大学校影响、提升办学声誉,招生宣传可利用电视、电台、电话、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

第十二条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咨询接待工作,面对考生及家长的咨询要实事求是、热情周到,做到“十公开”、“六不准”。

第五章 招生录取

第十三条招生章程具有法律效应,录取工作要严格按照当年的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和程序实施。

第十四条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招生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当年经省教育厅备案、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如遇重大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接受招生委员会管理和监督。

(二)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向社会公布的招生计划,如需改动计划,必须按要求报批后方可执行。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下载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的电子信息后,按照要求认真阅档,根据当年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和招生章程规定的录取规则,对达到我校录取提档分数线的考生,结合考生所填志愿,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的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确定拟录取与拟退档考生名单,并提交至省招生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确定录取名单,及时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认真贯彻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十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廉洁自律,遵纪守法。

第十七条招生录取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二)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的选聘。对当年有子女或亲属参加高考者不予选聘,应实行回避。对选聘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进行培训。

(三)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

(四)招生录取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录取场所内一律不会私客、不私自查询录取情况,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招生录取场所。

第十八条严格做好录取过程中的每项工作,自觉遵守招生规则和纪律,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徇私舞弊,招生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由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自觉接受学校招生委员会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参加普通高考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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